教師有體罰學生、有償補課等行為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2015-09-08 10:09 編輯:廣昌融媒 來源:中國江西網-江南都市報9月7日,省教育廳印發了《江西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劃出了師德“紅線”,包括體罰學生、有償補課、收受學生和家長禮品等行為均被列為教師禁止行為。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撤銷教師資格、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
十大禁區
《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4.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6.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7.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8.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9.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10.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涵蓋對象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校外培訓機構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國家舉辦和社會舉辦教育機構的在編教師和聘任教師)。
處分方式
處分包括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撤銷教師資格、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處分流程
1.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初步調查后,需進一步查證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或有關部門同意后立案;
2.對被調查教師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3.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4.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5.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并在決定中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6.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檔案。
明確權限
《辦法》對處分的權限進行了明確。
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撤銷教師資格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
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解除處分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注意事項
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處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并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者干擾調查,以及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重處理;教師違反事業單位紀律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教師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被立案調查并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申訴辦法
受到處分的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申訴。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處理意見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文/江南都市報記者 廖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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